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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案例研究|一例全髋关节置换术伤及坐骨神经及胫神经分析
来源:成花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1130

018-5-22 成花丽  李琦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2016)陕0202民初407号


阅读提示:所谓外科医生的医者仁心,即无论手术大小,均应慎重对待术前检查、术中操作、术后护理,无论怎样的小心审慎都不为过都是必要的,因为我们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均会引起患者短期甚至一生的损伤和遗憾,让我们的专心铸就专业、让专业成就快乐、让快乐感染生活、让生活成为诗和远方!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8日原告黄某以左侧髋部疼痛17年,加重1年入住被告铜川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头坏死,出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头坏死,共住院29天。住院期间于2013年6月21日在全麻下对被告行过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原告患处经过长时间恢复,依然活动受限,患处长期肿胀、疼痛。经多次找被告医院主治大夫询问,总是让原告回家自行恢复。因无法长期忍受疼痛,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8月1日多次在被告医院治疗检查。2016年4月11日至4月13日原告至中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坐骨神经、胫神经不同程度损伤,该损伤系在被告处手术时处理不当所致。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对患者实施手术术前、术中、术后医疗行为均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过程诊断正确、施治合规、用药得当,并无任何医疗过错行为,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组织原被告对鉴材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鉴材均无异议。2016年10月20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陕蓝司鉴中心[2016]法医鉴字第TC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铜川某医院在对黄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医疗行为与黄某左坐骨神经及胫神经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2、被鉴定人黄某左坐骨神经及胫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下肢肌力3级,构成八级伤残。3、被鉴定人黄某本次损伤,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川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19611元、护理费20800元、误工费56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30元、残疾赔偿金170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168元、鉴定费13460元合计294745元的80%即235796元。

二、被告铜川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分析


股骨头坏死是骨科常见病、多见病,是一种对髋关节具有特殊破坏性的退行性病变,病程长且致残率高,严重危害患者的健康及生活质量。由于其发病机制尚未完全阐明,因此治疗比较困难,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较为理想的治疗方法。临床上多以髋部、臀部或腹股沟区的疼痛为主,偶尔伴有膝关节疼痛,髋关节内旋活动受限。常有髋部外伤史、皮质类固醇类药物应用史、酗酒史及潜水员等职业史。治疗方法包括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非手术治疗包括保护性负重;药物治疗;中医药治疗;物理治疗;制动与牵引等。但股骨头坏死进展较快,非手术治疗效果不佳,多数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手术方式包括保留患者自身股骨头为主的修复重建术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两大类。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可用于治疗各个阶段的股骨头坏死,

在进行髋关节置换术中,引起的神经损伤较少见,神经损伤多由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因此,在进行髋关节置换术中,术者选择合适的手术入路途径,术中对周围重要血管神经的保护至关重要,否则会造成术后肌肉神经性萎缩、骨缺血性不愈合等严重并发症。

笔者认为,黄某术前心电图、胸片、各项化验指标均无明显异常,符合手术标准。医方在对患者黄某实施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操作过程中,对于手术部位周边神经血管解剖判断不当,术中处置不当如:①直接损伤,如电凝灼伤,骨水泥的热烧伤;②压迫损伤,如局部血肿挤压;③牵拉损伤等是导致黄某左侧坐骨神经及胫神经损伤的主要因素,医方对患者的手术风险评估及预后告知均存在不足之处,医方医疗行为与黄某左坐骨神经及胫神经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结论佐证了笔者的推断。

对于任何手术,院方均应完善围手术期的准备,以保证患者以最佳状态进行手术。为了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对手术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预判。本案中院方对黄某手术部位解剖分析不透彻,对术中神经血管的保护重视不足,以至于在手术中存在误伤相关神经组织,这是造成患者术后损害的最主要原因。术后患者经过长时间恢复,依然活动受限,患处长期肿胀、疼痛。并经多次找被告医院主治大夫询问,院方没有积极进行处理,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而是总是让原告回家自行恢复。这又进一步使患者错过了术后康复的最佳处理时间。


结论:综上所述,被告医院作为一家综合性三级医院,相应的医疗水平完全有能量处理此类手术。院方对手术准备不足,对于手术部位周边神经血管解剖判断不当,术中处置不当是导致患者左侧坐骨神经及胫神经损伤的主要因素。在发生损害后,不积极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等处理,延误康复治疗时机,应当按照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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